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必赢官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本人权益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等事项申诉,办公室设在监察与审计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熟悉学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成员一般应在 7 人(含本位)以上,设主任 1 名。负责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四分之三(含本位)委员参加,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本位)以上通过,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 (不含本位)通过。委员须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合法、 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处分以教育为目的、惩戒为手段,过罚相当的原则,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 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以内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调查评议、作出决定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受理范围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采取其它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及申诉人签名;
(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学生提出的申诉在申述范围以内、申述材料完备予以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完备,限期 5 日补齐。过期不补视为撤回申诉,不得再依本规定提出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其他机关或者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规定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院系。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为召集人,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评议。申诉处理小组通常情况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3 名委员组成;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可以由 1 名委员处理。申诉处理过程有关情况须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由学生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客观、全
面的调查。参与处理案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明,也可以采取询问、听证、查阅、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 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小组应当认真审阅案件调查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原决定从事实、依据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评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述、申辩的机会。
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笔录,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名或者盖章。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主任指定 1 名委员召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原处理、处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原处理、处分的程序不当或者处理、处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并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期限;
(八)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学校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参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三)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